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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频现“夜行鼠” 疯狂盗窃判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05 11:31:20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在高速公路上疯狂盗窃货车的刑事案件,因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孔某、刘某、李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撬杠、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利用晚上时间,由被告人刘某驾驶孔某等人购买的皖SF8981号五菱货车,从淮阳县四通镇进入商周高速,多次在高速公路上扒窃行驶中货车内的货物。其中被告人孔某参与盗窃5次,盗窃价值21.1242万元;刘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价值18.2719万元;李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价值11.596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孔某、刘某、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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