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车辆施工时观察不周,倒车时将其他施工人员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扶沟县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1月,安某受雇于欧阳某、殴阳某某父子二人在扶沟县曹里乡刘桥村修建南北水泥公路,负责运输混凝土。2012年11月23日16时许,安某无证驾驶自己的蓝色“时风”机动三轮车由北向南拉混凝土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工地上干活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殴阳某某、欧阳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81100元,安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驾驶机动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他人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安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