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渴望得到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可是在一个流行快餐文化的今天,爱情的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却成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的切身之痛。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08年12月20日(阴历)按照当地传统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一起生活了两个来月,这期间时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争吵。2009年2月份(阴历)被告梅某某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找人到被告娘家调和,均未果。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发还彩礼3.8万元及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实属同居关系,对该同居关系应自行解除。同居前双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原告按农村风俗送给被告的彩礼38400元因数额较大,二人同居关系较短,被告应酌情部分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其将28000元带到原告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梅某某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梅某某还给原告范某某彩礼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