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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明知去故犯 法不可恕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3-05-10 10:08:38


    扶沟法院近日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他人销售三轮摩托车三辆。2011年5月份,谷某以2400元的价格将马某丢失的“新鸽”牌三轮摩托车一辆销售给赵某,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610元。2011年11月份,谷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张某丢失的“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销售给齐某,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6076元。2012年2月份谷某以2460元的价格将邢某丢失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一辆销售给连某,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896元。2012年7月6日扶沟县公安局将三辆三轮摩托车退还给失主。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谷某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帮助他人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谷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罪行,系自首,赃车已退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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