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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亲情重 不应反目伤亲情

  发布时间:2013-05-10 10:02:22


    亲情是人类最纯洁,最真挚的感情。亲情是无价的。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的案件,再次启示我们:当亲情与金钱出现矛盾时,我们要冷静处理,不要让亲情冷却。

    张某生前有两个女儿。长女张倩(化名),次女张花(化名)。现姊妹二人均已成家。其中,长女张倩结婚后,其夫妻二人一直同父母共同生活,负责二老晚年的生养死葬。2010年4月23日,张某病故。以张某为所有权人的房宅一处。2010年10月24日,经遗产继承人成员协商,共同出具一份《房产土地赠与书》,以母亲王氏为赠与人将上述房地产赠与长女张倩夫妇。其他成员母亲王氏、次女张花均在赠与书上签名或捺了指印,同年12月7日,为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母亲王氏、次女张花又分别出具《房产土地放弃权》书,均明确表示同意将上述该房屋土地归长女张倩所有,同意放弃该房宅的继承权。并分别在放弃书上进行了签名或捺了指印。2011年6月,长女张倩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相关部门要求继承人成员到场进行签字确认时,次女张花反悔,主张其继承权。

    扶沟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于2010年4月23日死亡时,其与王氏等共同居住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属张某的部分遗产。其配偶、子女依法享有该份遗产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不影响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案被告次女张花及其他继承人成员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上述遗产并同意将上述遗产连同王氏的个人财产份额一并赠与原告大女儿张倩的行为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放弃及赠与行为应属有效民事行为。次女张花对其放弃继承权反悔,缺乏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承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确认次女张花及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长女张倩享有本案遗产继承权。确认次女张花对放弃继承翻悔,不予承认。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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