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聋哑人网上相识后约定共同出来盗窃,想不劳而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闫某、王某、高某均系聋哑人,三被告人通过上网相识并约定共同出来盗窃。2012年12月22日11时许,三被告人乘车到扶沟县城关镇吉祥路北段的福尔家超市后,高某在旁边望风,闫某以购买香烟为由将店主李某骗出超市,王某趁机进入该超市内盗窃柜台内的现金2000余元。另查明,三被告人盗窃得逞后在扶沟县新汽车站扶沟至许昌的客车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赃款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故意作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三被告人闫某、王某、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