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伤他人,主动投案后又脱逃,最终异地被抓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和朋友李某某、曹某某(另案自理)在扶沟县固城乡一饭店吃饭饮酒,期间曹某某说其外甥李某某在固城一中被人欺负,要他们看看。次日凌晨一时许,三人酒后步行到该校,翻墙进入校园。三人先后进入七年级一班、二班和八年级一班,用拳头、脚对学生吕某某、王某某、焦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三人翻墙出校园走掉。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被害人吕某某、焦某某因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家属、学校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家属、学校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马俊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后脱逃。2012年7月27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取保候审后脱逃,不属自首。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无前科,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