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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未登记 诉请返还彩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4-11 10:15:29


    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已同居多年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闹矛盾后谢某起诉要求马某返还彩礼,近日,扶沟县法院以双方已同居二年以上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于2008年订立婚约,谢某向马某送彩礼11000元,2009年12月16日,谢某又向马某送彩礼30000元,2009年12月19日谢某与马某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谢某与马某因发生纠纷已分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自行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送彩礼,因二人已同居二年以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谢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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