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兔子不吃窝边草”,李某在资金困难老乡唐某帮忙筹款后,竟不讲信义一走了之,唐某代为还款后将已判刑的被告李某夫妇诉至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杜某连带偿还原告唐某借款15.1万元。
被告李某与原告唐某系扶沟县柴岗乡同村老乡。2000年李某以回收啤酒瓶资金周转困难,且在郑州金星啤酒厂有50万元押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取得唐某的信任,让唐某为其筹款。2000年2月5日至2001年12月15日,唐某先后通过单位同事、亲戚、朋友等,为李某筹款29.7万元,李某将该款用于收购废品、办旅社、儿子上大学、妻子杜某看病等。在唐某的催要下,李某先后偿还借款11.2万元。2002年2月李某逃匿后,唐某向扶沟县公安局报案。唐某代李某偿还了下余借款14.5万元及利息6000元。
2011年10月1日李某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扶沟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借款其妻杜某不知情,属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现其已被判刑,按照“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原则,其不应该再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代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4.5万元及利息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李某虽然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是其个人债务,与其妻杜某无关,因原告不予认可,李某与杜凤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李某该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据此规定,被告李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李某、杜凤共同偿还。唐某代替李某偿还15.1万元的债务后,有权向李某、杜凤追偿。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15.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扶沟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