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展畜牧业发家致富值得提倡,但应选址正确,不能因此影响邻居生活,否则违章建筑物被拆除,也影响自己发家致富。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相邻纠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董某、殷某拆除在原告李某房屋后墙东西两端的围墙及其内的羊圈、猪圈各一处。
原告李某、被告董某、殷某均是扶沟县练寺乡榆林村村民,系前后邻居,原告在前,被告在后。根据村镇规划,原、被告宅基中间相隔5米宽的东西路一条,原告建房时房后留有0.5米作滴水,现二被告占用规划的道路,在与原告房屋后墙相接处建长为5.5米的南北围墙,在其内建有羊圈、猪圈各一处(占用了5米宽的东西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殷某在自已的宅基地以外占用村镇规划的路上私建围墙及其内的羊圈、猪圈,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应当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围墙及其内的羊圈、猪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