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别人的三轮车侧翻却袖手旁观看笑话,发生口角后又出手伤人,被告人孙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扶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7月28日下午15时许,通许县玉皇庙乡长河洼村村民崔某与其丈夫王某生气后骑电动三轮车欲回其娘家。王某酒后撵上,崔某带着王某走到江村镇孙坡村,电动三轮车侧翻在孙坡村路边,崔某与王某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孙某与该村村民在旁边观看,引起王某不满,俩人便发生口角。王某的弟弟即本案被害人王某某(17岁)随后到场与被告人孙某发生口角,孙某用巴掌朝王某某脸上搧,被旁人劝开。经周口明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属轻伤。2012年10月15日经双方所在村委会调解,被告人孙某家属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29000元,王某某对被告人孙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