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子不教,父之过”。作为父亲的郭某在儿子伤人后,不是积极地配合警方调查,而是将儿子的作案的刀子隐藏起来,结果不但救不了儿子还使自己也身陷囹圄。1月19日,河南省扶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的儿子郭亮(化名)酒后回家,在扶沟县某家属院楼下与同家属院居住回家的宋某、张某相遇,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厮打中,郭亮用刀将宋某、张某扎伤,被告人郭某在家中听到郭亮在楼下的喊叫声后下楼,郭亮将刀子交给了郭某,被告人郭某将扎伤宋某、张某的刀子隐藏拒不提供。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系他人用单刃扁平刺器刺破右心耳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他人作案所用的工具,而将其隐藏拒不提供,其行为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辩称“其没有见刀子,也未隐藏”的辩解理由与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