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曹某,李某因半夜三更翻墙入校,无故殴打学生被扶沟法院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3年1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曹某在扶沟县古城乡大街上喝酒期间,被告人曹某说起,他外甥李某某在古城乡第一初级中学被人欺负了,想去学校看看。半夜二十四点多,被告人李某、曹某和马某三人翻墙进入古城乡第一初级中学后,先后到七年级一班、二班的男生寝室,无故殴打学生十余人。被告人曹某致使王某某左耳膜穿孔、吕某某、焦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吕某某、焦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李某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曹某、李某的亲属和被害人的家属、学校及时达成了书面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和学校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因二被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曹某、李某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因此,可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