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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夜明珠”来诈骗 “纸不能包火”终露馅

  发布时间:2013-03-26 16:10:37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利用保管“夜明珠”骗取钱财的诈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7年6月至8月,被告人屈某伙同王某、任某、呼某(三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利用卫生纸团充当“夜明珠”,由呼某在路上拦截被害人,以让被害人保管“夜明珠”付保管费为由与王某配合取得被害人信任,促使被害人回家拿钱将“夜明珠”迎回家,后乘被害人回家拿钱之机,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袋子内的钱拿走。被告人屈某伙同任某跟踪被害人以防止被害人发现骗局后报警,并于事成后开车逃跑。

    被告人屈某伙同上述同案参与人利用上述方法实施下列犯罪行为:2007年6月,被告人屈某同王某、任某、呼某等人在西华泛区农场骗取被害人邱某20300元;在扶沟县骗取被害人贾某2600元。2007年8月7日,被告人屈某同王某、任某、呼某等人在西华县城南环路骗取被害人杨某4000元。被告人屈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现金共计26900元。其分得赃款共计21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被害人在审理上述同案犯时已得到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屈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屈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判处缓刑。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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