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换取磅秤刻度尺的方法,诈骗棉农棉花斤数,来谋取不当得利,最终遭到法律的制裁,真是罪有应得。
扶沟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王某、张某商量做棉花生意,并共同出资购买了机动三轮车一辆,预谋在收购中利用换取磅秤刻度尺的方法,诈骗棉农棉花斤数。2012年11月,在扶沟县包屯镇贾某家中,被告人韩某和贾某套近乎,掩饰被告人王某、张某换取秤上的刻度尺,骗取了贾某家棉花1466斤,价值5644元。事后,贾某发现所使用的磅秤调换了刻度尺,找到被告韩某等人,被告韩某等人退给贾某现金1600元。案发后,被告韩某等人又退给贾某现金4900元。后来被告人韩某等人到扶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诈骗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5644元,数额较大,构成了诈骗罪。三被告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参与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被告人韩某、王某、张某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