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肇事逃逸近6个月被抓获,现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男,现年28岁,系河南省开封市人,个体运输户。2008年12月15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在不具备驾驶货车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东方红牌豫B99Q66货车从中牟县拉砖至扶沟县白潭镇,准备前往包屯镇卖砖。白潭镇居民谷某、王某随车前往包屯镇卸砖。当该货车由西向东行至扶沟县白潭镇翟岗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上该公路往西拐弯的被害人谷某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谷某某当场死亡。经扶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张某逃离事故现场。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谷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117200元已履行完毕。2009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被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农场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不具备驾驶货车资格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系交通肇事逃逸,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前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