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故意将别人家的麦秸点燃,这一把火却为自己换来了四年牢。这真是害人者必将害己!
2012年6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栾某酒后到本村村民李某家找水喝,没有找到水。从李某家出来后又被李某铺在村内道路上的麦秸绊倒,被告人栾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别将李某、王某、谢某家附近道路上的麦秸点燃,并引燃张某家房屋后面道路上的麦秸,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后来李某等人发现着火后,随将着火的麦秸扑灭,才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栾某为泄私愤,故意将本村村民房屋附近的麦秸点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栾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栾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