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姐姐买的摩托车是一辆“黑摩托车”,却让其藏在自己家中,被告人肖某被扶沟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肖某的姐姐告诉肖其,她购买了一辆“黑摩托车”,暂时存放在被告人肖某家中,并告知肖某不要乱骑,怕被查处。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肖某骑着该摩托车在扶沟县练寺镇大街上游玩时,被警察查处。经查,该摩托车为被盗车辆,被扶沟县公安局扣押后,已经退还给失主。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7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是姐姐购买的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被告人肖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肖某痛哭流涕,悔恨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