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乡里乡亲和街坊邻居,本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然而支某与刘某却因为琐事产生矛盾,继而引发争吵和肢体冲突,结果造成刘某冠心病发作死亡的悲剧。3月21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邻里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支某向原告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款项147232.1元×15%,计款22084.8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2084.82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陈某与支某、黄某两家系东西邻居,在陈某的丈夫刘某生前,曾因支某家喂养的狗咬伤刘某,双方因医疗费的赔偿及支某家的树枝伸长到陈某家的房顶等问题,两家发生争吵,产生矛盾。2012年6月21日,支某、黄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带拖斗)去位于村东头的责任田浇水。支某将四轮拖拉机车头停放位于陈某家责任田地头的公用水井旁,车斗停放在责任田间的生产路上。支某在整理水管时,陈某的丈夫刘某骑自行车来到水井旁,就支某的车辆停放及水井使用问题与支某进行理论,进而二人发生争吵,并因以前两家矛盾吵、骂加剧,尔后二人发生撕抓(上肢手、臂接触)。僵持过程中,刘某要求找村干部说理,两人松手,并一同回村。走有几十米时,支某说让刘某去找村干部,他在地里等着。在支某刚转身往回走时,听到自行车声响,遂发现刘某及自行车均已倒在地上。支某恐刘某讹诈,未理会刘某独自回村找村干部反映及处理。刘某被同村的其他村民发现后,拨打医院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后,对刘某采取急救措施,未能将刘某抢救过来,支某回到事发地,同村干部等人乘坐120车将刘某送到医院,确认刘某已死亡。刘某的亲属报警,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参与调查,并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刘某脑、心等器官进行法医病理检验,最终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是:死者刘某系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支某、黄某现有三个未成年子女,享有农村家庭低保补助。发生纠纷时支某不知道刘某生前患有冠心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支某在受害人刘某向其交涉车辆停放、水井使用问题时,遇事不冷静,处理方法不当,与受害人争执,后发展到双方吵、骂、撕抓,从而造成刘某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支某的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但考虑被告支某事先并不知道受害人刘某患有冠心病,对刘某死亡只是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陈某的丈夫刘某,明知自身患有冠心病,应当预见到与人争吵、撕抓引起情绪激动后可能引发的后果,却仍然与人发生纠纷,从而造成其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后果。对该损害后果,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主体合格,理由正当,对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黄某参与同刘某的争执及对刘某的死亡亦存在过错行为,原告诉请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支某辩称原告丈夫的死亡是因其患有冠心病,与被告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其理由不予采信。本案中因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确定为:死亡赔偿金132080.6元(6604.03元/年×20年),丧葬费15151.5元(30303元/年÷2)。原告陈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因刘某的死亡客观上会给原告造成终身痛苦,其该项请求应予支持。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被告支某对造成刘某死亡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精神抚慰金确定为10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尽管此案法院以判决形式结案,但在立案后至判决前,法官考虑到双方为邻里关系,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最终酿出人命,若不及时化解双方之间的恩怨,恐怕双方不但要记仇,而且会诱发新的矛盾,承办法官遂将调解劝和工作贯穿案件始终,最终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承办法官表示,判决送达双方后还会做当事人工作,力争尽快让当事人自动履行,相信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在双方相互谅解的基础上,阳光明媚的春天会向他们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