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房所占用的土地系国家划拨土地,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改造成住宅销售更不允许,一旦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法院依法不保护其权益。近日,扶沟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19日,原告扶沟县某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扶沟县城关镇市场街6号的砖混三层工业用房一幢转让给万某。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00万元,万某分三次付清;万某有权改造、修缮、出售该楼房;原告负责提供办理房产证的一切手续,办理费用由万某负担。合同签订后,万某按原告方提供的图纸对楼房进行了改造并售出部分房源。现万某已支付购房款45.9万元,该楼房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系工业用房,其用地系国家划拨土地,法律对此有名文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因此,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依据该无效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购房款及被告(反诉人)依照该无效合同要求原告提供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的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