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女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1月14日上午,张女士在扶沟县柴岗乡某某村翟某某的某某超市内帮助收银。11时许,张女士趁下班无人之际,盗窃收银柜内现金3200元。2月17日张女士家属将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翟某某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女士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