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元月15日9时许,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豪爵普通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外孙女张某某(3岁)由东向西靠右行驶至扶沟县汴岗镇某某村内两条公路交叉口处时,与刘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刘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的前轮左侧与王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的车身右侧中部相撞后,造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重伤。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另查明,王某某已赔偿刘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刘某某已表示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