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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之争竟致人轻伤 吃一堑为何不长一智

  发布时间:2013-03-11 11:10:48


  3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10月23日下午4时许,李某某、刘某某在扶沟县汴岗镇某某行政村张某某家玩,刘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李某某掂起一把椅子砸向张某某头部,后来刘某某拿砖头砸向张某某面部。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鼻骨粉碎性骨折、筛骨垂直板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程度为轻伤。李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二人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43000元,张某某不再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查明,2010年1月29日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5月19 日刑满释放。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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