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爱情和婚姻中,感情生活对夫妻双方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稳固的感情是维护爱情和婚姻的纽带,更是确保家庭安定团结的桥头堡。
原告王某和被告韩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2年,原、被告生气后,原告外出务工,双方已分居十年,原、被告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
法院审理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韩某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韩果年龄已超过十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同意,并愿每月支付被告300元子女抚养教育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