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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证据把刀藏 触犯刑律坐班房

  发布时间:2013-03-04 11:39:25


    儿子用刀扎人,父亲为了帮助儿子逃脱罪名,竟把刀藏匿起来,最终父亲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进了班房。

    扶沟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的儿子郭某某酒后回家,在扶沟县城关镇五七厂家属院楼下与在同一个家属院居住也回家的宋某某、张某某相遇,因琐事双方发生了口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某某用刀将宋某某、张某某扎伤。被告人郭某在家中听到儿子郭某某在楼下的喊叫后遂下楼,郭某某将刀子交给了其父郭某。被告人郭某将扎伤宋某某、张某某的刀子隐藏起来,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某系他人用单刃扁平刺器刺破右心耳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他人作案所用的工具,而将其隐藏拒不提供,其行为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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