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猪圈建在通道上 妨碍通行理不容

  发布时间:2013-03-04 11:36:02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邻舍好赛金宝。扶沟县榆林村一村民却把猪圈建在通道上,和邻居闹起了纠纷。

    原告李某、被告董某是前后邻居,原告在前,被告在后。根据村镇规划,中间相隔一条5米宽的东西路,原告在建主房时留有0.5米的滴水,现被告占用规划的道路,与原告后屏墙相接,建有长均为5.5米的南北围墙,在其内建有羊圈、猪圈各一处(占用5米宽的东西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董某在自已的宅基地以外占用村镇规划的道路,私建围墙及羊圈、猪圈,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应当排除妨碍、停止侵害。遂判决被告三日内拆除在原告后屏墙东西两端的围墙及其内的羊圈、猪圈各一处。

    茫茫人海中比邻而居,是一种缘分。古人都能做到“让一让,三尺巷”,今天,邻里之间更应该以和为贵,切不可“得理不饶人,无理搅三分”。只有互相宽容和谦让,才能保持邻居相处长久和睦!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