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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冠一怒为红颜 殴打民警入班房

  发布时间:2013-03-04 11:34:11


    被告人王某因殴打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2012年12月28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王某与朋友李某某在歌厅唱歌后,驾车到县城大十字街夜市准备吃饭,王某的妻子张某某驾驶面包车从固城乡到扶沟县城找其丈夫王某回家。1时50分左右,张某某在扶沟县城大十字街恰遇被告人王某及其驾驶的车辆,并发现了在其车内乘坐的李某某,张某某随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对李某某进行厮打,在场的王某随将二人劝开。李某某打“110”电话报警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各自驾车离开现场。扶沟县金海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某带领协警韦某某、宋某某及陈某某驾驶警车进行追查,后在扶沟县城二环路与固城路口发现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在公安民警依法出示证件,并将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带回派出所询问情况时,被告人王某对出警人员韦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王东伟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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