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放火刑事案件,被告人栾某酒后被路上晾晒的麦秸绊倒,愚昧无知的栾某一怒之下用打火机点燃他人房后的麦秸,危及了公共安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栾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6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栾某酒后到本村村民李某家找水喝未果,后又被李某等村民铺在村内道路上的麦秸绊倒,被告人栾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别将被害人李某、张某、王某家附近道路上的麦秸点燃,并引燃被害人张某家房屋后面道路上的麦秸,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后被害人李某等人发现着火后,将着火的麦秸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为泄私愤,故意将本村村民房屋附近的麦秸点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栾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被告人栾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扶沟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