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人杨某却背信弃义将为他人运输的货物擅自处理携款逃匿,想发“歪财”却“破财”。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与货运部签订货运协议,约定由杨某将李某在扶沟县吕潭乡收购的西瓜21吨(价值28230元)于8月18日托运到深圳市。被告人杨某将上述西瓜运出后,将手机处于停机状态,擅自将西瓜以1.2万元处理并携款逃匿。经查,被告人杨某使用的豫Q63598货车车牌号及行车证均系伪造。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已将西瓜款28230元及李某已付的运费等共计35970元的全部赔偿给被害人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虚假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收受被害人的价值28230元货物擅自变卖并携款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