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种的杨树影响自己庄稼生长,可依法维权要求民事赔偿,但被告人杨某却一怒之下毁坏他人树木,虽然出了怒气,自己也身陷囹圄。扶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因其承包土地的邻边地种的杨树影响到自已的庄稼生长,遂用手锯将其位于村西及村西南地邻边地7-9年生的杨树在1.3米高处环锯一圈,深1厘米左右,总株数79株。经扶沟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所毁坏的林木鉴定,活立木蓄积量为10.0724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