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2月至5月,刘某隐瞒自己个人真实情况,以离婚后再婚为由,经他人介绍同扶沟县吕潭乡某村村民靳某认识,二人“见面”后,双方表示愿意继续交往。刘某随编造以“见面礼”买“金戒指”、“结婚用钱”、“兄弟出事”等各种理由骗取靳某现金22050元非法占为已有并已自用。刘某2012年5月再次以谎称做生意向靳某要钱时被扶沟警方抓获。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