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家与被害人刘某家是邻居,平时见刘某家人往其堂屋东北角的柜子里放钱。2012年9月9日中午,被告认李某趁被害人刘某家里无人之际,进入刘某家,从其堂屋东北角的柜子里盗窃现金3400元。被害人刘某报案后,在公安机关未找被告人李某谈话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于第二天晚上将赃款主动退还给被害人刘某。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主动将赃款退还给受害人,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