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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相关电子数据应合法化

  发布时间:2013-03-01 12:03:29


    2012年8月31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数据首次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载入民事诉讼法。这也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

  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这是电子数据首次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载入民事诉讼法。所以,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博等电子数据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比如你某天在QQ聊天时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这样一句话,就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你欠款的事实。

  法庭要采信电子数据,需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除了确保证据完好,比如对记录进行公证,涉及到借贷的,还要保留相关纸质凭证(如汇款单)等,尽量让本来孤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方能保证其真实性,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艳红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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