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孪某某酒后故意放火点麦秸,获刑四载。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孪某某酒后到本村村民孪甲等人家找水喝未果,后又被被害人孪甲等村民铺在村内道路上的麦秸绊倒,被告人孪某某随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别将被害人孪甲、栾松林、栾明祥家附近道路上的麦秸点燃,并引燃被害人张想家房屋后面道路上的麦秸,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后被害人孪甲等人发现着火后,随将着火的麦秸扑灭。
被告人孪某某为泄私愤,故意将本村村民房屋附近的麦秸点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且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被告人孪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孪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饮酒要有度,酒后要自重,莫要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及。不作这个孪某某酒后失态放火,得到的是四年漫长的牢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