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旧习俗大都不被现代社会的人们所接受,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订婚送彩礼之风却有愈演愈烈之势。男青年特别是农村的男青年订婚、结婚几乎花光父母半生的积蓄,一旦婚姻不成,会给男方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失,因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原告张某与被告钱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家长经商议后,于2008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在被告钱某家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张某带着礼物随同媒人前往被告钱某家,并给被告钱某彩礼现金8800元。而后,原告张某又给被告钱某认门礼1200元。订婚后二人分别外出打工,感情日渐生疏,原告张某提出退婚,按农村习俗,哪方先提出退婚要承担退婚的后果,被告钱某及其父母认为原告张某负心在先,愿意退婚不愿退还彩礼。
扶沟县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为:举行订婚仪式给被告钱某的彩礼现金8800元以及其后给被告钱某的认门礼1200元均属彩礼性质,扶沟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钱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