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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彩礼应当退还 法律规定破除农村旧俗

  发布时间:2012-12-20 10:50: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我们当地却有如果男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不退还彩礼的旧俗,使许多索要彩礼的案件诉至法院。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舒某彩礼款16000元。

    原告舒某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2月初10订婚,订婚时,原告舒某按当地习俗将彩礼款17000元交给被告李某。2012年5月份,原告舒某与被告李某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之后被告李某以原告舒某先提出分手,按农村习俗该彩礼不应退还为由,拒绝退还原告彩礼,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舒某与被告李某订婚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其婚约关系应予解除。被告按习俗收到彩礼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原告舒某与被告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订婚时间较长,被告收到的彩礼款应予酌情返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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