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冲动必受惩”,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人冲动之下致他人轻伤,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2年6月7日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祝某回到家中见到本村村民李某某,认为李某某对其妻子聂某某有不轨行为,采取用手搧脸,铁锹拍,铁锹把夯的方式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身上多次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害。
另查明,2012年9月6日被告人祝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祝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费用1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祝某的行为表示原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祝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