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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跺出人命案 换来牢狱十三载

  发布时间:2012-12-15 16:05:21


    口角之争酿惨案,牢狱之灾醒世人。近日,扶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4年7月17日晚,韩某与李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到扶沟县白潭镇白潭村“天府酒家”喝酒。在此期间,李某某托车出来时,和该村已喝酒的王某发生口角。韩某、李某出来也与王某争吵,并用手打王某的面部,用脚踢王某的腿部,被该酒店老板劝开。王某同村的人赶到后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期间,李某把王某某喊到现场,王某某与王某再次发生厮打。王某某将王某推倒,用脚照王某肚子上跺,致使王某胃肠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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