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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殴打致伤人 双方和解显诚心

  发布时间:2012-12-15 16:04:10


    寻衅滋事太伤人,真心悔悟获自新。近日,扶沟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7月22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唐某(已判刑)伙同他人酒后在扶沟县农牧场高楼村北至汴岗公路上,无故拦车对被害人苏某某、郭某某、徐某某进行殴打,致使三名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某、徐某某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于2012年7月2日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杨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郭某某、徐某某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双方不再追究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对方三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杨某某伙同他人拦截车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杨某某能够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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