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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银暗伸手 见利忘义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2-12-15 15:58:19


    被告人姜某在超市收银时,见钱眼开窃为已有,结果落入法网,锒铛入狱,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姜某在扶沟县柴岗乡翟某某的超市内帮助收银。11时许,被告人姜某盗窃收银柜内现金3200元。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姜某家属将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翟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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