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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重复汇款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2-12-15 13:06:22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将应付给被告张某的拍卖款两次重复汇款至张某指定的收款人,因张某未将第二次收到的款项全部返还原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某拍卖公司现金53700.02元。

    2010年9月6日,被告张某与原告某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书,拍卖标的是田黎明的画作《少女》,合同约定保留价170000元。经原告公开拍卖,该画于2010年11月14日以170000元落锤成交。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原告提交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主要内容是,“请将被告张某货款(田黎明少女)打入被告某科技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扶沟县支行,账号xxxx。”按照拍卖合同约定,扣除佣金后,原告应付被告张某拍卖款153600元。2010年12月22日原告把被告张某委托拍卖款153600元汇入被告某科技公司账户。2011年1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某科技公司账户汇款153600元。原告与被告张某联系后,被告张某于2011年3月30日归还原告49999.99元,于2011年3月31日归还原告49899.99元,下余53700.02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张某第二次取得原告汇款1536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利益。扣除被告张某于2011年3月30日、3月31日分别归还原告的49999.99元、49899.99元,下余53700.02元,被告张某应当返还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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