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少年刚十三,不计后果酿事端,中年丧子求赔偿,法院判令父子还。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父子赔偿原告冯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9月19日,在扶沟县大新镇某小学东侧公路上,被告刘某(系被告刘某某之子)和案外人李某、受害人冯某(系原告冯某某之子)遇见王某,刘某问李某是否认识王某,李某称不认识,被告刘某对李某说那咱管打他呀,李某去旁边拿杨树棍时,被告刘某问王某有事吗,王某说没有,后李某、冯某二人开始与王某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用刀将受害人冯某扎死。另查明,王某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给予原告经济赔偿15151.5元,李某也已给予原告部分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冯某死亡虽不是被告刘某直接造成,但与被告刘某首先提出打架有因果关系,被告刘某在本次打架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受害人冯某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受害人冯某在本次打架事件中亦有过错,且打架参与人王某已受到刑事制裁及进行民事赔偿,李某已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刘某亦应作出适当赔偿,因发生打架时被告刘某尚未成年,且无劳动收入,被告刘某某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