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09年4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一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扶沟县北关扶亭路消防队南侧时,因观察不周,将骑自行车同向而行的被害人贾某撞倒,后经扶沟县中医院、扶沟县人民医院抢救,被害人贾某于2009年4月18日死亡。而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后三天逃往新疆。此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92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王某归案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归案后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此案事实情节,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