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刘某盗窃后被众人追赶时使用暴力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仍构成盗窃罪的案件,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将在扶沟县古南村农田内干活的郭某停放在地头的大阳牌电动车偷走,郭某发现后追至地头的河堤上,告诉了路过的村支书郭某某,郭某某打电话叫人在前面拦截,他骑电动车顺着河堤向南追赶,追上被告人刘某后,拽住被告人刘某,俩人摔倒在地上,郭某某给被告人刘某要电动车车钥匙时俩人发生厮抓,这时古城乡扶里庄村村民王某等人赶到现场,郭某某打电话确认该车是郭某丢失的车后,为防止被告人刘某逃跑上前拉其时,被告人刘某拿竹竿要打郭某某,被郭某某等人一吓唬,刘某也没有打,被郭某某等人制服了。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阳牌电动车价值1659元。经河南省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刘某患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为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但被告人刘某逃跑时对抓捕他的人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仍应按盗窃罪处理。被告人刘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属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