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2年8月16日晚,王某为感谢众乡亲在其岳父葬礼上的帮助,在某饭店请大家吃饭。在吃饭期间王某与杨某发生口角,王某与杨某互相拿起饭桌上的盘子砸对方,王某将杨某的面部砸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面部创口累计9.7厘米,伤情程度属轻伤。后王某与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某赔偿杨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二万五千元,杨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原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