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马某因盗窃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某村的被告人马某1990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出狱之后,觉得在当地生活不便,便来到河南省扶沟县谋生。2009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发现在扶沟一家饭店内停放一辆价值4640元的红色摩托车,心生歹意,于9日凌晨2时许,把该摩托车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