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9月7日中午12时左右,张某某同高某、高某某预谋后,到商水县城祥和小区内,由高某望风,张某某、高某某负责开锁,将毛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楼下的豫PXXXXX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35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归还失主毛某某。另查明,张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摩托车已退还给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