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贪便宜购买赃物 机钱两空敲警钟

  发布时间:2012-11-15 09:41:08


    11月1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7月14日上午,张某某明知一个陌生男子所卖的OPPO白色智能手机来路不正,而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经查该手机系王某某于当日上午被盗的手机。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1498元。2012年7月30日扶沟县公安局将手机退还给失主王某某。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而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手机已退还失主,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