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7月14日上午,张某某明知一个陌生男子所卖的OPPO白色智能手机来路不正,而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经查该手机系王某某于当日上午被盗的手机。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1498元。2012年7月30日扶沟县公安局将手机退还给失主王某某。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而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手机已退还失主,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