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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写时间 索要惹来纷争

  发布时间:2012-11-15 09:26:33


    11月1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轮胎款6500元。

    张某某在县城西关经营一轮胎门市部,大约在2007、2008年,李某某在张某某门市部购买轮胎欠9000元,并向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但未写明时间。后又两次在该门市部购买轮胎分别欠1000元和500元,并在原欠条下面写明“壹仟元正1000元,加上500元”等字样,并由李某某的签名但未注明时间。李某某三次共欠张某某10500元,2011年4月8日还4000元,下欠6500元未还。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欠原告轮胎款6500元事实清楚,对此被告应负偿还责任。因欠条上面双方未约定利息,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欠条落款未写明时间,未约定还款期限,结合证人证词,应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称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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