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十月十二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6月27日上午9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驾驶货车从太康县前往宝丰县拉煤,途经扶沟县城东关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1国道向西转弯时,因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关某所骑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关某母子伤势严重,当场不治身亡。关某妹妹幸得及时送往医院,得以挽回性命。事发后,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关某家属给予40000元经济赔偿。此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系过失犯罪,且对被害人家属给予部分经济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